选择合作公司缺乏透明性
基本原则
- 1. 在与合作公司的交易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公平交易的法律。
- 2. 应根据公平、透明的原则选择交易供货企业, 不仅在签订大量采购合 同时, 在签订包括简单服务合同在内的交易中也要遵守该原则。
- 3. 对有交易关系的合作公司提出交易条件限制或者需要调整交易条件时, 应提出明确,妥当的理由, 并按照透明的程序进行。
- 4. 不可利用交易上的优越地位, 做出不平等、不正当对待及不适当的交 易行为。
对LG伦理规范实践指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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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予以不公平正机会
类别 举例 行为原则 备注 拒绝交易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参与交易,剥夺对方的交易机会 遵守规定 限制参与 设定排他性的交易条件,无根据设定交易地区,限定交易对象 遵守规定 差别 - - 价格差别,差别性的交易条件,共同垄断的集团差别
- - 对特定企业给予优惠(高单价,交易条件等)
遵守规定 -
2. 不公平交易行为
类别 举例 行为原则 备注 不正当交易 - - 单方调节交货数量,以不正当低价买入,单方变更合同条件,故意推迟结算货款的日期,以不当的理由单方断绝交易
- - 只针对特定企业以不正当高价买入
禁止 发生变更交易条件的事由时,要遵守与合作企业的协商程序 不正当援助 不正当的资金,人力,资产援助 禁止 妨害事业 不正当使用技术,不正当采用合作公司的人力妨害与竞争企业的交易,妨害其它事业活动 禁止 -
3. 泄露供货企业信息
类别 举例 行为原则 备注 泄露信息 向外泄露从合作公司获取的各种信息 禁止
1. 基本原则
- (1) 在与合作公司的交易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公正交易的法律。
- (2) 应根据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交易供货企业,不仅在签订大量采购合同时,在签订包括简单服务合同在内的交易中也要遵守该原则。
- (3) 对有交易关系的合作公司提出交易条件限制或者需要调整交易条件时,应提出明确,妥当的理由,并按照透明的程序进行。
- (4) 不可利用交易上的优越地位,做出不平等、不正当对待及不适当的交易行为。
不正当保持与合作公司关系的基本类型如下,包括其它与公正交易有关的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所有不公正交易行为。
- - 不公正给予机会
- - 不公正交易行为
- - 泄露供货企业信息
2. 公平交易的伦理规范实践对象及是否违反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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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平交易相关伦理规范实践对象
- ① 直接采购公司所需物品的采购部门的员工及订货部门的相应业务负责人
- ② 与采购业务有关,负责相应购买产品的入库、验收、支付货款等业务执行者
- ③ 对特定购买产品的选择有直接影响的研究开发等相关业务执行者
- ④ 同其它相关业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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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违反伦理规范
与合作公司的交易中,应遵守明确规定的交易规定及公正的程序,不遵守并不能客观说明理由时,视为原则上违反伦理规范。另外,即使不是本人直接负责的业务,但通过相关部门对利害关系人施加影响力时,视为严重违反伦理规范。
3. 予以不公平机会
A. 行为对象与判断标准
类别 | 举例 | 行为原则 | 备注 |
---|---|---|---|
拒绝交易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参与交易,剥夺对方的交易机会 | 遵守规定 | |
限制参与 | 设定排他性的交易条件,无根据设定交易地区,限定交易对象 | 遵守规定 | |
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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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规定 |
B. 行为指南
- (1) 绝对禁止对合作公司的选择、评价有决定性影响的员工为给特定企业优惠或为差别对待而行使或试图行使影响力。
- (2) 对于合作公司,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给予公正的机会及条件,不可做出有关公正交易法律禁止的各种不公正交易行为,不可做出违反公司规范的任何不当行为。
- (3) 在不得以情况下限制与合作公司的交易时,应确保正当理由,不可为给其他特定合作公司机会而故意做出以下行为。
- ① 拒绝交易 : 无故拒绝同无法律问题或具备参与资格的公司进行交易合作的情况
- ② 限制参与 : 选择特定合作公司或排斥其他企业 :
- - 排他性的设定价格、质量等交易条件时
- 无根据限定交易地区时- - 以不明确的理由限定交易对象时
- ③ 差别 : 为给选择企业优惠或给所排斥的企业带来不利 :
- - 采用差别性的供货价格或不同质量条件时
- 通过商讨随意调整交易量或设定交易优先顺序时- - 尤其是,不能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无原则的保护现有交易企业、优待离职人员建立的相关企业或根据同学关系/同乡关系给予优待时
- (4) 发生不得以要限制与合作公司进行交易的事由时,应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向最高管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该事由并得到认可。
4. 不公平交易行为
A. 行为对象与判断标准
类别 | 举例 | 行为原则 | 备注 |
---|---|---|---|
不正当交易 |
|
禁止 | 发生变更交易条件的事由时,要遵守与合作企业的协商程序 |
不正当援助 | 不正当的资金,人力,资产援助 | 禁止 | |
妨害事业 | 不正当使用技术,不正当采用合作公司的人力妨害与竞争企业的交易,妨害其它事业活动 | 禁止 |
B. 行为指南
- (1) 应遵守与进行交易往来的合作公司共存的原则,不可只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单方设定交易关系或故意给特定合作公司带来损失。
- (2) 对合作公司的选择、评价有决定性影响的员工绝对不可为给特定企业 优惠或为差别对待而行使或试图行使影响力。
- (3) 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给予合作公司公正的机会和条件,不可做出有关公正交易法律禁止的各种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不可做出违反公司规范的任何不当的行为。
- (4) 不得已变更与合作公司的交易条件时,应确保正当的理由,不可单方废除合同条件或与合作公司协商甚至不协商故意做出如下行为。
- ① 不正当交易 : 在合同期限内产生变更合同条件的理由时,无事先协议单方调整合同条件的行为 :
- - 单方要求降低交货单价
- - 单方通知调整交货数量
- - 单方要求变更详细合同事项
- - 故意推迟货款结算日期
- - 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单方中断交易
- ② 不正当援助 : 以确保特定合作公司竞争力优势为目的的不正当援助的行为 :
- - 无正当理由对特定公司进行资金或人力支援
- - 无正当理由和透明程序转移公司设备资产或廉价及无偿租赁
- ③ 妨害事业 : 故意或不与合作公司事先协议做出如下行为 :
- - 不正当使用合作公司技术
- - 不正当采用合作公司人力
- - 故意妨碍竞争企业交易
- - 其它为给合作公司带来损失而有意妨害事业的活动
- ① 不正当交易 : 在合同期限内产生变更合同条件的理由时,无事先协议单方调整合同条件的行为 :
- (5) 产生不得以要限制与合作公司进行交易的事由时,应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向最高管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该事由并得到认可,在必要时要同相关合作企业进行商议。
5. 泄露供货企业信息
A. 行为对象与判断标准
类别 | 举例 | 行为原则 | 备注 |
---|---|---|---|
泄露信息 | 向外泄露从合作公司获取的各种信息 | 禁止 |
B. 行为指南
- (1) 不经供货企业代表人同意,不可将对方为进行交易而提供的各种信息对外泄露。
- (2) 尤其不可泄露给与该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导致该企业的营业活动受到影响或招致人才外流等损失。